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属地公安机关要求:“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拟于公示期后对我校毕业生户口保留学校超两年做出清理处理,公告期为15日。
公告期间,请及时与保卫处政保户籍科联系办理迁出事宜(政保户籍科会协助办理户口迁移证不需要本人来京办理),公告期后按规定迁回原籍(注意:“迁回原籍”是指开出迁移证地址为入学前户籍地址,还需本人持迁移证回原籍落户,否则户口将处于“迁出待落户”状态,不能办理身份证和任何户籍业务)。
保卫处政保户籍科联系方式:微信添加户籍微信服务号(13693622468)。
保卫处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