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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京校十条”出台 破解创新中最难、最核心问题

113下午,北京市政府对外发布《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这份被称为“京校十条”的文件,被首都高等教育界、科技界认为是中关村示范区最具含金量的新政策之一。
“京校十条”是如何出台的?有哪些政策创新?光明日报记者对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出台目的:破解创新中最难、最核心问题
负责“京校十条”前期调研、政策起草、宣传解读直至贯彻落实的机构,被称为中关村创新平台。北京中关村管委会副主任杨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京校十条”的出台,目的是确保政策能够破解高校成果转化和协同创新中最难、最核心的问题。
经过多轮调研论证,有关部门基本摸清了当前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方面问题:一是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视同国有有形资产管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得不到有效释放;二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力度较小,激励作用有限;三是高校协同创新能力不足,产学研合作的空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十条具体措施可以归结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高校开展协同创新、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和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三个方面。”谈及“京校十条”的创新亮点,杨建华用12个字进行了归纳,即打破束缚、释放活力、注重实效。
据了解,“京校十条”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地区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成果转化:奖励下限由20%提高至70%
“不少于70%”,成为“京校十条”起草论证过程中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的关键词。按照新的政策,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以前的20%提高至70%。同时,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北京市财政局教育处处长李红娜认为,充分肯定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个人的贡献和价值,进一步调动高校人员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是“京校十条”的主要指导思想之一。
“京校十条”还提出,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此举将通过加强对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更好地发挥高校对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协同创新:有了“说明书”“路线图”
“‘京校十条’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编制了‘说明书’‘路线图’,将在京高校资源整合水平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处处长龚树生说,我国高校普遍存在产学研用综合能力不强,科研成果转化渠道单一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京校十条”提出“加大高校产学研用合作经费支持力度”“支持高校开放实验室资源”“支持高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高校搭建国际化科研成果转化合作平台”4项措施。
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主任刘嘉指出,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实验室资源如果能够进一步对外开放,不仅将显著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创造资源的更大使用价值,还将显著提升高校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服务的能力,促进产学研各方形成更加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京校十条”将使这些设想逐步成为现实。
北京市教委科研处处长赵清介绍说,“京校十条”进一步明确,将支持在京高等学校校际之间,以及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立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每年设定若干重大专项,支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围绕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联合攻关,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
高校教师:企业兼职,不再偷偷摸摸
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聂祚仁作为高校代表,参与了“京校十条”起草、修改、完善的全过程。聂祚仁坦言,高校教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往往比在实验室做具体研究更辛苦,许多老师受聘为企业提供服务,好像不是学校的正业一样,经常会很有压力。
北京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刘国庆介绍,京校十条为这些难点、热点问题逐一提供了解决方案。今后,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校际间或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这标志着今后高校教师与企业合作非但不用“偷偷摸摸”背着单位,反而将成为职称晋升的一项必修课。
“京校十条”创造性地提出,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该岗位以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在人员编制、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王友芝看来,这可谓将现有的人才激励政策用到了极致。
王友芝进一步解释,目前我国高校普遍以教学科研为主,为鼓励高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在高校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是一个较大的政策突破。这意味着高校一部分人才将脱离教学和其他工作,专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时,这批人还能搭上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参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京校十条”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
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
亮点:试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
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亮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
亮点: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亮点:重点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通过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园等形式,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根据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特点,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
亮点:鼓励高等学校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亮点:支持高等学校校际之间以及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立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亮点:支持高等学校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
亮点:鼓励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支持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亮点:可在高等学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评价合格人员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
亮点: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凡到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

附: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 (试行)

201411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大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激发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本着发挥优势、创新突破、先行先试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高等学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自身科技研发能力建设,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拟研、在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估,选择一批符合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高等学校科技项目储备库进行跟踪支持。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重点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通过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园等形式,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实践训练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特点,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五、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鼓励高等学校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高等学校开放研发实验服务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大型研究工程和项目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补贴。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加大对实验室开放课题支持的力度,支持联合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六、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高等学校校际之间以及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立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每年设定若干重大专项,支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围绕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联合攻关,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
七、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支持高等学校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创办的企业可按照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校际间或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支持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九、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可在高等学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该岗位以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在人员编制、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科技人员可列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人员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获得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其为相应的职级,不占用所在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名额。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科技成果对接市场并给予经费支持。
十、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根据学校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支持学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设立学生创业项目天使投资配套支持资金,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照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及对该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的教师。
本意见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地区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