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以内容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展开,从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的对比出发,剖析立法背景,解读立法意图,详细地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试用期、违约金的约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变更等方面的知识。
林嘉首先从《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第一条谈起,认为该条款开宗明义,突出了该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激烈争论,形成了“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即劳动合同法应当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抑或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林嘉谈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从一审稿中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到二审稿和三审稿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突出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应当明确的是,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宗旨的表述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中。
林嘉表示,关于草案中对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仍然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如对用人单位的穷尽列举会导致不能适用于新出现的用人单位的情形;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概念应当明晰化,对不属于劳动者范围的高管人员应当作出排除规定;对事业单位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应作出特别的规定等等。
林嘉强调指出,劳动法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平衡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地说劳动标准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法的价值追求要考虑公平、正义的问题。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当然应当考虑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当生存利益和企业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林嘉教授强调劳动立法必须重视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全面转型与全球化的背景,并结合这些背景分析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中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及理论前沿问题。演讲结束后,林嘉教授回答了师生的提问。
本次讲座是学校为开展今年“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而安排的系列活动之一。今年的12月4日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的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今年“12.4 ”法制宣传日活动的计划安排。根据学校活动计划安排,12月1日―10日,学校将开展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背景知识: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它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