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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我校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刘筠筠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接受央视采访

10月10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央视1套《晚间新闻》对本次修法进行专题报道,我校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刘筠筠教授接受采访,就草案中食品添加剂相关制度修订作出专业解读。

本次修订是2015年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首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条文由现行154条扩充至191条,其中新增37条、修订93条,聚焦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积极回应社会民生关切。

针对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制度,刘筠筠教授指出,销售备案属于信息报备范畴,不等同于行政许可,更不是政府对销售产品质量的背书。该制度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经营者向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旨在摸清辖区销售主体底数,通过配套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管理等要求,打通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溯源闭环,一旦发生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可快速追踪产品流向,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她同时强调:“完成备案并不免除经营者原有法定义务。”备案仅为主体信息登记,经营者仍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仓储保管、销售台账记录等法定责任,产品质量安全仍依靠进货查验、日常抽检、执法查处予以保障。线上线下经销商、电商卖家均属于备案适用对象,后续配套规章将进一步细化备案材料与办理流程。

针对社会热议的“非必要不添加”导向,刘筠筠教授表示,草案重申“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的法定原则,社会上“食品要做到零添加”的解读存在片面性。该条款重点规制的是出于营销噱头、美化外观的非工艺性过度添加行为;而为防腐保鲜、稳定食品品质、减少食物损耗等工艺刚需,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切不可为规避舆论风险盲目删减必要添加剂,避免引发微生物超标等新的食品安全风险。

刘筠筠教授还提示公众厘清三类行为边界。国家标准范围内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本身经过科学风险评估,具备安全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属于添加剂滥用行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属于性质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三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公众应破除“谈添色变”的认知误区。

近年来,我校深度参与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立法论证与资政建言工作,全程参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研究,产出系列高质量研究成果。下一步,法学院将联合食品与健康学院,以本次修法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导向,聚焦补齐制度短板,统筹兼顾安全治理与产业良性发展,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从重点环节管控升级为生产—销售—使用全流程闭环治理,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学校“双一流”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原文链接:https://app.cctv.com/special/m/livevod/index.html?vtype=2&vsetId=C10420&mid=&guid=bbad32297e2c43b9bf80188a98203c64

来源:法学院

编辑:周升顺 曹薇

审核:胥阳

审定:王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