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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高校信息公开办法》实施 高校"信息围墙"倒了吗

今年9月1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正式实施。10日,北京市要求全市高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于10月31日前将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开。

  记者先后登录北京市多所高校网站发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学校网站首页,已将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栏目置于较为醒目的位置;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高校,虽尚未推出独立的信息公开板块,但也在公告、通知等栏目中对校内招标信息等内容予以发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网站上,也不同程度地开辟了信息公开专栏。更多的学校则表示,信息公开的落实办法仍在制定中。

  在已公开校务信息的学校网站上,关于学校基本情况、招生办法、学科和专业设置等均有比较全面的介绍;招标公告的通知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但对于财务、资产、基建等信息基本未涉及。有些学校的财务信息、资产管理公开页面显示为正在建设中统计数据栏目的数据为空

  部分学校将信息公开范围分为 全体教职工校内、 一定范围社会等。其中,只有向社会一定范围公布的信息可以查看,而诸如年度经费预决算、科研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物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等关键的财务、资产管理信息仅向校内开放。

  北京市几所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大部分学校的信息公开栏目尚处调试阶段,暂未向社会公布财务、资产等有关信息,至于何时公布,仍有待商榷。也有相关人士坦言,即便上传相关信息,也会按类对公布范围加以分类;涉及财务、管理信息的,以财务管理制度为主,而非具体的财务信息。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除了常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外,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可不予公开。

  究竟哪些信息可不予公开?到底谁来决定哪些信息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绝大部分专家学者都指出,高等学校对于某些信息是否公开,没有最终决定权

  有专家指出,对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的解读应受《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立法原则的约束。《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这些信息的发布权交给学校处理,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心所欲地规定其他信息,而应当以是否影响安全稳定为限。这种权力应当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制度、信息评议制度、举报制度的约束,而且,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赵婀娜 刘思思)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